房山区城管执法部门处罚一起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违法行为

城市交通 2024-03-04 14:28:25


案情回溯

阎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位于阎村镇前沿村东侧树林内堆放有大量建筑垃圾,经查为了谋取私利,是当事人赵某擅自在此设置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所致。

该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行为,影响了本市环境保护管理秩序。根据《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限期清除建筑垃圾。

阎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持续加强巡查力度,开展专项检查和联合执法,对未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建筑垃圾车辆违规运输和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市民对建筑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视,积极引导合法合规处置建筑垃圾,营造良好生态环境。

整改前
整改后
普法链接


依据《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建筑垃圾及相关设施设备,并恢复场地原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接收、消纳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没有条件恢复或者拒不恢复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企业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案例启示

建筑垃圾随意倾倒不仅影响市容市貌,而且影响空气质量、严重污染水资源,对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在此,房山城管提醒广大市民切莫贪图方便随意倾倒,更不可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同营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秩序。


本期编辑:刘颖

信息来源:房山区城管执法局

内容审核:吴泽民 朱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