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城管执法部门处罚一起机动车停车场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西潞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位于西潞街道翠柳西街与长虹西路交叉口一停车场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经营收费,属于无照经营机动车停车场的行为,影响了本市停车秩序。
该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无照经营(机动车停车场)的行为。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价格核定、明码标价牌编号等手续,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到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理。

本期编辑:刘颖
信息来源:房山区城管执法局
内容审核:吴泽民 朱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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